共同創辦人離開時,為什麼會變成下一輪募資問題?
共同創辦人離開後,留下的股權、IP 與口頭約定會在下一輪查核被逐項檢查。本文拆解投資人實際在意的三個問題、離開時該完成的文件,以及補救成本隨時間上漲的原因。

閱讀提醒:本文提供一般教育資訊與實務觀點整理,不構成法律、會計、稅務或投資建議;涉及個案決策、股權處理、稅務效果與文件簽署時,請另洽合格的律師與會計師。台灣的法律與稅務處理原則上因案而異,本文只說明思考方向,不能取代專業意見。
多數團隊以為,共同創辦人離開那天,事情就告一段落了;但對下一輪投資人來說,那天才是問題的起點。離開本身從來不是紅旗——投資人看過太多團隊換血,種子期的團隊組成會變幾乎是常態——真正讓案子卡住的,是一場沒有處理乾淨的離開:股權沒談、IP(智慧財產,指程式碼、專利、營業祕密這類公司賴以競爭的無形資產)沒確認、文件沒簽。從離開那天起,公司多了一位「不再貢獻、仍然持股、而且沒有義務再配合任何文件」的股東,而這個身分要到你下次募資、被攤開查核時,才會顯出它的重量。
(先說清楚:本文談的是一般結構與思考方向,不評估、也不針對你的任何特定股權糾紛;涉及買回價格、稅負與文件簽署等個案決策,務必先洽律師與會計師、依你實際的股權與稅務狀況試算後再行動,不要把下面任何段落當成可以照抄的法律步驟。)
投資人實際盯著的三個問題
下一輪投資人在查核(due diligence,指投資人在出資前對公司股權、財務、法務、技術等做的逐項核實)一個有人離開過的團隊時,問題會收斂成三個。
第一,離開的人還持有多少股權。一個不再貢獻的人占著大比例股權,稀釋(dilution,指新股發行後既有股東持股佔比下降)掉的是留下來的人,以及未來要拿來吸引人才的激勵空間——當投資人看到 cap table(股權結構表,列出每個股東持有多少股、佔比多少)上有一大塊掛在一個早已離場的名字底下,他會立刻開始算:這家公司還剩多少股權可以用來綁住關鍵團隊與下一批員工。第二,核心技術有沒有跟著人走。程式碼留在他的個人帳號、關鍵專利的發明人登記是他、最重要的客戶關係只存在他的手機裡——只要技術或資產的歸屬說不清楚,投資人買到的就不是一家公司,而是一場潛在的權利爭議。第三,有沒有雙方簽字的拆夥文件。股權怎麼處理、智財是否確認讓與公司、保密義務還在不在,這三項只要缺一項,投資人就得把未來可能的爭議成本算進價格、壓低估值,或者乾脆不出價——因為交割文件裡的聲明與保證(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,創辦人對公司狀況的書面保證,通常與賠償條款 indemnification 連動,事後若有不實,創辦人可能要依約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)沒有人敢簽。
這三個問題之所以是同一件事的三個切面,是因為它們都指向一個共同的擔憂:這家公司的所有權與技術,是不是真的牢牢在現在這群人手上(投資人面對不乾淨股權結構時的整體擔憂,見投資人看到股權結構不乾淨,通常會擔心什麼?)。
為什麼問題總是在離開之後才爆
麻煩幾乎不會在離開當下出現,而是埋著、利滾利,到募資時一次引爆——這背後有三個機制疊在一起。
第一,離開當下沒有外部壓力。公司還小、沒在募資,雙方都覺得「以後再說」最省事——但這恰好是談判成本最低、雙方關係與動機都還在的時刻,就這樣被浪費掉了。第二,查核要的是文件,不是說法。「我們當時講好了」在查核清單上等於零;投資人需要看到離開者親筆簽署的股權處理協議與智財讓與確認,口頭默契無法寫進任何一份對外負責的文件。第三,也是最殘酷的一點,籌碼在時間裡會倒轉。人還在公司、關係還好的時候,把股權買回來是一杯咖啡就能談的對話;等到 A 輪在即、全世界(包括離開的那個人)都知道你急著要他簽字,定價權就整個翻到他手上。這三件事單獨看都不嚴重,疊在一起就構成了一個典型的時間陷阱:最該處理的時候沒有動機去處理,等到不得不處理時,成本已經漲到最高。
值得強調的是,這裡沒有任何一方是壞人。下面這個常見劇本裡的每一步,在當下都合情合理——一對技術與商務搭檔各半股創業,技術合夥人在第十八個月因為家庭因素退出,雙方好聚好散,口頭約定「股份先放著,等公司值錢了再處理」。聽起來體面又厚道。但兩年後 A 輪啟動,投資人要求取得離開者簽署的股權與智財確認文件時,對方開出的買回價格已是當年帳面的數倍,並且不願意確認早期那批程式碼的權利歸屬。這類情境在台灣早期團隊並不罕見,最後案子往往不至於整個破局,但交割多拖了好幾個月,價格與信任都付了代價。把這個劇本拆開看,沒有人做錯任何一步;錯的是「以後再說」這個集體決定,它把一件當時很便宜的事,留到了它最貴的時候才做。
三種常見的自我安慰,與它們的破口
團隊之所以拖延,通常是被三句聽起來很有道理的話說服了,值得逐一拆穿。
第一句是「他人很好,不會為難我們」。問題是,拆夥文件從來不是對人品的評價,而是對最壞情境的保險——婚姻幸福的人也會買壽險,不是因為不信任伴侶,而是因為制度要扛的是人扛不住的那部分。更關鍵的是,變數往往不是他本人:股權是財產,他的配偶(離婚時可能涉及財產分配)、他的債權人(強制執行時可能查封股權)、他的繼承人(他若不幸過世),都可能在某天成為那些股份的新主人,而這些人對你和你的公司沒有任何交情。以上是一般情形的舉例,實際是否成立、會走到哪一步,原則上因個案而異,會受婚姻財產制、股權登記狀態、是否有特約等因素影響,須由律師依實際情況判斷,不宜當成通則直接套用或轉述給創辦人。
第二句是「他持股不多,放著沒關係」。這句話低估了股東這個身分本身的攔阻力。公司增資、修改章程、變更登記,許多程序在法律上需要股東出席或簽字配合;一個聯絡不上、或不願配合的股東,擋住的從來不是他那點持股比例,而是整條流程——你會發現公司明明只欠他一個簽名,卻寸步難行。
第三句是「等下一輪投資人要求再處理」。這是三句裡最危險的,因為它等於主動把處理時點,挪到籌碼對你最不利的那一刻。到了那時,你的選項通常只剩下「按對方開的價格買單」這一個——所有便宜的、從容的選項,都只存在於募資開始之前。
該在什麼時候、做哪一份文件
把上面的時間陷阱反過來看,就會得到一個很實用的結論:每往後拖一個階段,能用的工具就少一個、要付的代價就高一截。
最理想的時點是創業初期、人都還在的時候,就把共同創辦協議、vesting(股權分期成熟機制,創辦人的股份按在職時間逐步歸屬,中途離開則未成熟部分依約處理)與買回約定談好寫進制度。這時的成本只是一次有點尷尬的對話,卻能讓日後任何一個人的離開都有現成規則可循(為什麼早期就要把承諾寫進 vesting,見Vesting 是什麼?早期團隊為什麼需要把承諾寫進制度;分股本身的常見錯誤見創辦人分股常見錯誤:平均分股、口頭承諾、沒有 vesting)。退一步,在離開當下處理也還來得及:簽一份書面拆夥協議,把股權如何處理、在公司期間的產出確認歸屬公司、保密義務這三件事寫清楚——這時要談判,但雙方關係與配合動機都還在,成本中等。最糟的是拖到募資啟動之後才回頭補簽,那時對方握有定價權,你付出的是金錢、時程、信任三重損失。
| 時間點 | 這時候能做什麼 | 大致的代價 |
|---|---|---|
| 創業初期(人還沒走) | 共同創辦協議+vesting+買回約定 | 最低:一次困難對話 |
| 離開當下 | 書面拆夥協議:股權處理、IP 讓與確認、保密 | 中等:要談判,但關係與動機還在 |
| 募資啟動後 | 回頭補簽,但對方握有定價權 | 最高:金錢、時程、信任三重損失 |
以下是一般結構,不針對你的個案;買回多少、保留多少、用什麼價格,都會因實際股權比例、出資情況與稅務試算而異,簽署前務必經律師與會計師依你的實際狀況確認。在這個前提下,如果你正面對一位即將離開或剛離開的共同創辦人,務實的做法是:趁關係與動機都還在,完成一份書面協議,至少涵蓋三件事——股權如何處理(買回、保留多少、用什麼價格)、在公司期間的產出(程式碼、設計、客戶資料、專利發明)確認歸屬公司、以及離職後的保密義務。其中買回價格怎麼定、會牽動哪些稅負,台灣的處理原則上因個案而異,務必找律師與會計師確認後再簽,不要憑感覺寫一個數字。反過來,有兩件事不該做:不要等到查核啟動後,才第一次跟離開的人談條件,那等於把自己的募資時程交到對方手上;也不要在投資人面前淡化或隱瞞這段歷史,訪談交叉比對與文件查核藏不住這種事,被發現隱瞞造成的信任損失,遠大於離開這件事本身。
幾個容易卡住的實際問題
最後把幾個創辦人最常問、也最容易卡住的問題講清楚,因為它們決定了你會把這件事想得太輕還是太重。
離開一定要把他全部股份買回嗎? 不一定。讓一位有實質早期貢獻的離開者保留一部分股權,投資人通常是能接受的——前提是比例與當初的貢獻相稱、有書面確認、且不影響後續治理。投資人在意的從來不是「他還有股份」這個事實,而是「這件事沒有任何文件」這個狀態。
離開的人就是不肯簽任何文件,怎麼辦? 先弄清楚他真正要的是什麼——是價格、是名分,還是某種沒被處理的情緒。多數僵局其實可以靠條件交換解開;真的解不開的,至少要把公司方提出的方案與對方的回應留成書面紀錄,並請律師評估既有文件(股東協議、公司章程)給了你哪些可用的工具。同時,對投資人主動、誠實地揭露現況與你的處理計畫,永遠比假裝沒這回事好得多——前者是治理能力,後者是計時炸彈。
投資人會不會因為團隊有人離開過就直接不投? 不會。早期團隊變動是常態,投資人真正評估的,是你怎麼處理它:文件是否乾淨、揭露是否主動、留下的團隊有沒有補上那塊缺口。一場處理得乾乾淨淨的離開,反而會變成你治理能力的加分證據。
已經離開好幾年的共同創辦人,股權還能處理嗎? 能,但越久越貴。時間拉長,對方對公司現值的想像、雙方對當年約定的記憶落差、重新聯絡上的成本,全部都在上升。所以如果你近期有募資打算,把這件事排在募資啟動之前,而不是之後。
啟動募資前,創辦人至少要把三份材料放進資料室草稿:
- 股權處理紀錄:離開者目前持股、是否有買回或保留安排、是否有書面確認。
- 智財歸屬確認:程式碼、專利、設計、客戶資料等在職產出是否歸屬公司。
- 溝通紀錄:若對方尚未簽署,至少保留公司提出方案與對方回應,並請律師評估下一步。
讀完後的最小動作
讀完後,創辦人應把共同創辦人離開事件整理成投資人看得懂的版本:誰離開、股權如何處理、核心能力是否補上、客戶與團隊是否穩定。投資人不只看有人離開,而是看公司有沒有把衝擊制度化處理。
帶走的判斷
共同創辦人離開時,你真正要保護的不是當下那段關係的體面,而是公司未來的可投資性。所有便宜、從容、由你主導的選項,都集中在募資開始之前;一旦拖進查核現場,你就只剩下昂貴而被動的選項。離開不可怕,沒有文件的離開才可怕——而把它變成一份乾淨文件的成本,永遠是今天最低。
參考來源
- Y Combinator — How to Split Equity Among Co-Founders(共同創辦股權分配與 vesting)
- NVCA Model Legal Documents(聲明與保證、賠償條款、智財讓與等交割文件範本)
- Brad Feld & Jason Mendelson — Venture Deals(書,vesting 與創辦人股權章節)
- 公司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(增資、修章、股東會與股權變更登記等程序)
本文引用外部資料作為一般教育參考;上述 YC 與 NVCA 文件為美國實務慣例,台灣的股權買回、稅負、配偶/債權人/繼承人對股權的影響等,原則上因案而異,須依台灣公司法、民法與實際個案另行查核,並洽合格的律師與會計師後再行動。
延伸閱讀
專業審查提醒
本文涉及法律、會計、稅務、股權或投資條款相關一般教育資訊,不構成個案操作建議。正式採取行動前,應另洽律師、會計師或相關專業顧問。
